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曰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曰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 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 所得。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 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曰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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