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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纳税的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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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纳税的抵扣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 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埋部门年度检查核 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 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 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 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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