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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未清算,债权人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事情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小编将通过厚德公司一案,解析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详情

厚德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成立,股东为刘某、高某。2008年12月11日,厚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厚德公司股东至今未对公司进行清算。

2008年12月26日,厚德公司向震宇集团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厚德公司仅返还部分款项。2014年12月,震宇集团将厚德公司诉至法院,剩余的29万元债权及利息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厚德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震宇集团将刘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严重损害了震宇集团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厚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震宇集团借给厚德公司的借款29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震宇集团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震宇集团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高某及刘某均为厚德公司股东,在厚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刘某未能联系到高某,导致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刘某并无任何过错。

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解读:

一、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必须的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原因有5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182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要注意的是除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其余法定的解散事由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是公司清算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法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此,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必须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股东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回到本案,厚德公司并不是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造成解散而是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是公司法定的解散事由。

但刘某作为股东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属于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无法联系其他内部股东和承担清算义务并无相关联系。

二、三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权呢?

①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未组织清算组清算时,侵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请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可见当公司解散未组织清算、且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已灭失,而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应分配与公司的股东。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股东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的情形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而非股东怠于行使清算义务。

②而如果解散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如果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的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③若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简单来讲,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解散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之诉。

三、债权人债权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债权人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间内进行申报,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消灭。债权人首先应注意其权利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再次要注意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已经终结:

如果已经终结,要注意债权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再考虑清算组是否发布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尚未终结,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清算组对此债权予以登记;

但若清算组没有过错,因债权人本身过错未在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则债权消灭。

回到本案,厚德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刘某作为厚德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规定组成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至今已逾7年,属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且刘某表示亦无法提供厚德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此情形满足了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因此震宇集团作为债权人有权诉请刘某对于厚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值得一提的是,刘某和高某都是厚德公司的股东,刘某可以行使内部股东的追偿权向高某提出共同承担债务的诉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究民事责任,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本身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将股东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的,以此限制股东风险。但若公司解散时股东不履行法律义务,则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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