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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开错发票怎么办

     老是开错发票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和】【谐】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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