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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和成本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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